廣東:非法傾倒垃圾保潔公司經營者獲刑
工人日報報訊(記者葉小鐘 通訊員鐘小欣)記者6月4日從廣東東莞第二法院獲悉,東莞市某保潔公司經營者潘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在公司未取得生活垃圾處理資質的情況下,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非法跨省跨市傾倒生活垃圾,造成當地環境污染。東莞第二法院以行賄罪、污染環境罪,數罪并罰,判處潘某有期徒刑7年6個月,并處罰金45萬元。
2016年1月,尚未取得生活垃圾處理資質的該保潔公司,先后兩次與東莞市某鎮公用事業中心簽訂了兩份《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協議書》,由其公司負責該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潘某違反協議約定,將該鎮垃圾中轉站的生活垃圾運至東莞市外處理,并將部分垃圾處理工作轉包給同樣沒有取得生活垃圾處理資質的他人,3個月內一共往肇慶市、珠海市、廣西省藤縣等地運載了1350噸生活垃圾,導致當地環境受到污染,造成經濟損失共計約233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潘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非法傾倒、處置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且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已分別構成了行賄罪、污染環境罪;原東莞市某鎮公用事業服務中心主任蔡某構成濫用職權罪、受賄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40萬元;原東莞市某鎮公用事業中心衛生收費督導辦主任文某構成玩忽職守罪、受賄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
《城市垃圾管理規定》處罰標準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